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77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柳營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金良
債 務 人 李明和
債 務 人 李王善
一、債務人李明和、李王善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二一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李明和、李王善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二一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李明和、李王善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李明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七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六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零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六三九九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年息百
分之六點七一八計算之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四三六計
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李明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陸佰陸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算之利息及
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一八計算之利
息,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四三六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李明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
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超過
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一八計算之利息,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三四三六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李明和、李王善連帶給付
之。
八、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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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TNDV-114-司促-4977-202503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