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孟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
年度緩字第381號、114年度執聲字第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寶格麗商標項鍊壹條,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孟鈞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1
2年度偵字第43936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1月17日確定
,114年1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寶格
麗商標項鍊1條(詳112年度偵字第43936號卷《下稱偵卷》第7
1頁,112年度保管字第3761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
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
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
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仿冒寶格麗商標項鍊1條,經鑑定為侵害商標
權之物品,有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商
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3至55頁),為侵害商標權
之物,自應依法宣告沒收。
四、綜上,本案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TCDM-114-單聲沒-29-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