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28號
原 告 蕭慧珠
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律師
吳瑩庭律師
被 告 蔡辰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
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
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6亦分別定
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
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0-000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
),為被告所設定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擔保之
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惟原告未於訴狀表明系爭不動
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使本院尚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
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系爭不
動產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及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補繳裁判費,或提出房屋最新稅籍資料,供本院作為核定之依
據。倘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抗告狀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TCDV-113-補-3028-20241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