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8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宜靜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57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宜靜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蘇宜靜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取得所
需,竊取他人財物,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坦承犯行,兼
衡被告犯罪手段、所竊財物價值,並考量被告有多次竊盜前
案紀錄,且未與告訴人梅氏玉豔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害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沒收:
㈠被告竊得包包1個、藍牙耳機1個(右耳部分)等物,已發還
被害人,有告訴人警詢筆錄在卷可參(見偵卷第8頁),屬
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且未扣案,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鴻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5739號
被 告 蘇宜靜 女 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
號1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宜靜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凌晨2時36分許,至梅氏玉豔任
職之美容店(址設臺北市○○區○○街00號2樓之4)消費時,見
梅氏玉豔所有之包包放在櫃臺上無人看守,認有機可乘,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順手竊得梅氏玉
豔之包包(內有現金新臺幣4,300元、藍芽耳機1副),隨即
離開現場。嗣梅氏玉豔發現其包包不翼而飛,而報警循線追
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梅氏玉豔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蘇宜靜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梅氏玉豔於警詢時之指述、報案資料、指認被告之
檔案照片等。
(三)監視錄影畫面暨翻拍照片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雖
事後有派遣計程車司機將上開包包送回給告訴人,惟包包內
之上開現金及藍芽耳機僅剩1邊仍未歸還,附此敘明。被告
上開犯罪所得,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請依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檢察官 陳鴻濤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羿虹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新臺幣4300元 2 藍牙耳機1個(左耳部分)
TPDM-114-簡-824-20250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