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毒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3804號),聲請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114年度聲觀字第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
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15日下午2時59分為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觀護人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之蘭夏精品旅館內,以將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菸霧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7月15日下午2
時59分許,為臺中地檢署觀護人採尿後送驗,結果呈安非他
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案經憲兵指揮部臺中憲兵隊報
告臺中地檢署偵辦。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
不諱,並有臺中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邱
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等在卷可佐,足
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已堪認定。
本件被告最近一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紀錄,係於100
年7月20日,有被告之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在卷可佐,
又被告於偵查中表示:不同意參加戒癮治療,對於本案送法
院裁定觀察、勒戒沒有意見等語,有臺中地檢署詢問筆錄在
卷可參,是本件被告無意願接受臺中地檢署附命戒癮治療之
緩起訴處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規定,犯該條例第
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
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
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
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項之
規定。次按上開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關於
施用毒品者所謂「3年後再犯」係指,除檢察官優先適用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命附條件緩起訴處分處遇(不論幾犯
,亦無年限)外,對於施用毒品初犯者,即應適用第20條第
1項、第2項為機構內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若於上開機
構內處遇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者,依同條例第2
3條第2項規定,應依法追訴;倘於「3年後再犯」,自應再
回歸到傳統醫療體系機構內重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治
療。又前開所謂「3年後再犯」,係只要本次再犯(不論時
間係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
、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之時點,已逾3年者,即該
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該條例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
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意旨
參照)。
三、經查:
㈠上開聲請意旨所載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地檢署施用毒品犯
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邱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
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被告所為上開聲請意旨所載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堪
以認定。
㈡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1717號裁定送觀察、
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100年7月20日執行完畢釋
放出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準此,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距最
近一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檢察官自得聲
請本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㈢查被告有前述受觀察、勒戒之紀錄,猶未戒除毒癮,再犯本
案,實難期待被告自我約束,又本件被告於偵查中陳稱:不
同意參與戒癮治療,對於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沒有意見等
語,有臺中地檢署114年1月14日偵詢筆錄、臺中地檢署毒品
緩起訴處分被告「不同意」參與居住型戒癮治療切結書各1
份在卷可參,是本件客觀上確不適宜再為附戒癮治療之緩起
訴處分,則檢察官聲請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
戒,其裁量並無重大明顯瑕疵,應屬檢察官職權之適法行使
。又本院函請被告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檢察官聲請裁定觀
察、勒戒表示意見,該函文於114年2月5日送達被告住所地
,由本人簽收,然迄今未為任何回覆(見卷附本院函稿、送
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綜上,
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TCDM-114-毒聲-64-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