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聲請迴避之再審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323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迴避之再審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聲再字第 277 號
裁定、相關裁判(下併稱系爭裁判)及其等所適用之行政訴
訟法第 1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273 條與第 277
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
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與比例原
則等等,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工作權、訴訟權
及財產權等權利,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11 條、第 15 條
、第 16 條、第 22 條、第 23 條、第 24 條、第 80 條、
第 159 條、第 160 條、第 162 條及第 165 條規定,乃聲
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
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
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
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
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
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
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
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且同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
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
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
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
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及法規範有如
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
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聲請人因不服駁回其抗告之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抗字第
94 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而聲請再審,經最高行政法
院 113 年度聲再字第 277 號裁定認聲請人未敘明原確定裁
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款、第 4 款、第 13 款及第 14 款所規定再審事由之具體
情事,以聲請人之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無非泛言系爭規定及系爭裁判違憲,尚難
認對於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以及系爭裁判就相關法
律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
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
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
形。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