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角元友樹

共找到 35 筆結果(第 1-10 筆)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53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債 務 人 鄭旻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參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 (二)壹萬壹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31

PCDV-114-司促-7053-20250331-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52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債 務 人 楊錦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 (二)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三)參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31

PCDV-114-司促-7052-20250331-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款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35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債 務 人 吳羽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28

TNDV-114-司促-4635-20250328-2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054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睿迅即張耀駿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 於新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 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2025-03-25

PCDV-114-司促-7054-20250325-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91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債 務 人 陳鑫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6,96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3-21

SCDV-114-司促-2491-20250321-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051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偕慧倫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偕慧倫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偕慧 倫戶籍址設於宜蘭縣大同鄉,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件支 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宜 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5-03-20

PCDV-114-司促-7051-2025032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294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錦華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   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再按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李錦華已於民國112年1月29日死亡,此有債務人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債務人死亡,已無權利 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債權人對已死亡之人 聲請准許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2025-03-18

TCDV-114-司促-7294-2025031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92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債 務 人 李曉惠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參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8

TCDV-114-司促-7292-2025031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91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債 務 人 張竣舜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捌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柒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8

TCDV-114-司促-7291-2025031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93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債 務 人 黃莉榛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壹佰零參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參佰玖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8

TCDV-114-司促-7293-20250318-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