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3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〇惠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侯〇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
、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8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113年9月9日送達上
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上訴費用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其上訴顯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PCDV-112-重訴-735-20241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