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2568號
原 告 張家瑜
被 告 許日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3
年度簡附民字第439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本院於民國1
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55條第1項
但書第2款、第3款規定。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為:請求被告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萬62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附民卷
第3頁)。嗣於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減縮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
第71頁),合於前揭規定,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8月25日中午,在高雄市前鎮區廣
西路上某全家便利商店,將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
含密碼)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藉以幫
助該集團持以犯罪所用。嗣該集團不詳成員取得系爭帳戶
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
之犯意聯絡,於112年8月15日透過臉書結識原告,以暱稱
「Even」向原告佯稱:可在「crex24」交易所投資虛擬貨
幣,且升級VIP,才能取回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
而於112年9月8日11時10分許匯款3萬元至系爭帳戶,並旋
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一空,致原告因而受有3萬元之
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
同行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對被告提起公訴,並經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692號刑事判
決認定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2萬元得易服勞役,有刑事判
決在卷可查。被告於刑事偵查審理中對起訴事實坦承不諱
,且不應將個人金融機構帳戶等重要工具,交予他人使用
乙節,業經媒體或廣告文宣等方式宣導多年,被告應可預
見提供帳戶係作非法使用,藉此遮斷資金去向及所在,躲
避偵查機關之追查,然被告仍將其所有帳戶交予詐騙集團
成員,任由詐騙集團成員向原告施以詐術,並致原告因此
受騙,自屬不法侵害原告財產法益致原告受有損害,難謂
無過失。又被告已於言詞辯論期日前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資抗辯,
是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
而,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賠償3萬元,即屬
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3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8月31日(起訴訟繕
本寄存送達日期113年8月20日,於113年8月30日發生送達
效力,見附民卷第11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
1項及第203條規定參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
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
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之宣告。
六、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
規定免繳納裁判費,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KSEV-113-雄簡-2568-202502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