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8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許欣圓即賴欣圓
許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82,151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許欣圓即賴欣圓於民國105年間邀同債務人許秀美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0萬元,約定至
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
動用,共動用9筆,合計新臺幣299,889元。自申請貸款之本
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
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
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
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
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
日(113年06月12日及113年09月19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
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㈡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
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
㈢詎債務人許欣圓即賴欣圓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
,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
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
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許秀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7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489元 許秀美、許欣圓即賴欣圓 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5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6月1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3年6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002 新臺幣138662元 許秀美、許欣圓即賴欣圓 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18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3年9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489元 許秀美、許欣圓即賴欣圓 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38662元 許秀美、許欣圓即賴欣圓 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PTDV-113-司促-12783-20241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