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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簡
新店簡易庭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5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舜能 視同上訴人 即被告及訴 訟 代理人 姓名、住所均如附表所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鈞大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耀仁 訴訟代理人 游靜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 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之必要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 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 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1分 別定有明文。又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 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 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 二、查被上訴人即原告鈞大地產有限公司訴請裁判分割其與上訴 人即被告許舜能與附表所示視同上訴人即被告共有之臺北市 ○○區○○段○○段000號地號土地,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 以被上訴人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即新臺幣(下同)48,672 元(被上訴人就上開土地應有部分672分之6×起訴當年土地公 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700元×土地面積171平方公尺,元以下 4捨5入)計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或繳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附表: 欄位 1 2 編號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訴訟代理人 住所 1 許華南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2 許榮南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3(戶籍遷出國外)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3 許榮造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3 4 許榮祥 住○○市○○區○○路00巷0號  5 許榮國 住○○市○區○○路000號8樓之3 6 許正雄 住○○市○○區○○街00號 7 許秀雄 住○○市○○區○○○路○段000號11樓 8 許忠雄 臺北市○○區○○○路000巷00○0號 9 許克宙 住○○市○○區○○○路000號 10 余勇德 住○○市○○區○○街00號4樓 11 許惠楚 住○○市○○區○○路000巷000○0號 12 鄭月娥 住○○市○○區○路○街000巷00號5樓 13 許育仁 住○○市○○區○○街00號2樓 14 許翠琳 住○○市○○區○○路000號13樓之1 居臺北市○○區○○街00號2樓 15 許翠玫 住○○市○○區○○街00號2樓(戶籍遷出國外)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16 許育傑 住○○市○○區○○街00號4樓 17 張許美 住○○市○○區○○路000號7樓 18 許碧雲 住○○市○○區○○○路00號22樓 19 許震東 住○○市○○區○○○路0號12樓之6 20 許美津 住○○市○○區○○街0號 指定送達址:高雄市○○區○○○路00號9樓之5 21 許美都 住○○市○○區○○街00巷0○0號 22 許美娥 住○○市○○區○○○路0號10樓之7 23 許義雄 住○○市○○區○○街00巷0號7樓 24 許永清 住○○市○○區○○街00巷0號 25 許啓清 住○○市○○區○○街00巷00弄0號3樓 26 許啟川 住○○市○○區○○街00巷00號2樓 27 陳許良子 住○○市○○區○○街000號 28 許立夫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29 許恒夫 住○○市○○區○○○路00號 30 許碧蓮 住○○市○○區○○路00號 31 許碧瑱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寄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4樓 32 許秀珍 住○○市○○區○○○路00○0號5樓 33 許秀芳 住新竹縣○○市○○○路○段000號4樓 34 許新居 住○○市○○區○○○路○段00號 35 金凱逸 住桃園市中壢區實踐路237之1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 36 許陳素 住○○市○○區○○路○段000○0號10樓 37 許舜能 黃永琛律師 複代理人 鄭淑燕律師 住○○市○○區○○路○段000○0號10樓 38 許舜超 住○○市○○區○○街000號2樓 39 許舜喨 住○○市○○區○○街000號 40 許瀞文 住○○市○○區○○街000號3樓 41 林韻美 住○○市○○區○○路000號5樓 42 許榮志 住○○市○○區○○街00號4樓 居臺北市○○區○○街00號 43 許素蓉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3樓 44 余勇傳 住○○市○○區○○街00號4樓 45 林博仁 住○○市○○區○○街00巷00號 46 林博文 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 47 林博昇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號14樓 (戶籍遷出國外)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48 許榮貴 住○○市○○區○○街00號 49 許榮治 住○○市○○區○○街00號3樓 50 許美惠 住○○市○○區○○街00號2樓 51 許珊珊 住嘉義縣○○市○○路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號3樓 52 許富美 住○○市○○區○○路○段000號2樓 53 黃許玉滿 住○○市○○區○○街000號之3(戶籍遷出國外)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54 郭耿南 住○○市○○區○○○路○段00號2樓 55 郭耿亮 住○○市○○區○○路000號5樓 56 郭耿祥 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6樓 57 李郭如月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3樓 58 郭秀峯 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6樓 59 許衍申 住○○市○○區○○○路○段00號13樓 60 許志瑋 住○○市○○區○○街000巷0號 61 許真瑋 住○○市○○區○○街000巷0號 62 郭仲堅 住○○市○○區○○路00號 63 江淑清 住○○市○○區○○街00巷0號 64 許衍道 住○○市○○區○○路○段0號5樓 65 許衍裕 住○○市○○區○○路○段00號15樓 66 許衍彬 住○○市○○區○○路○段00號15樓之1 67 許鄭昭儀 住○○市○○區○○○街00○00號 68 許淑娟 住○○市○○區○○街00號17樓 69 許明仁 住○○市○○區○○○街00○00號(戶籍遷出國外)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70 許淑嬋 住○○市○○區○○○街00○00號 71 許承琪 住○○市○○區○○○街00號 72 許茂森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 73 林素美 住○○市○○區○○路000號12樓之2 74 郭倫宏 住○○市○○區○○路000號15樓 75 許衍明 住○○市○○區○○○道○段00號20樓之1 76 許黃如湄 住○○市○○區○○路○段0000號7樓之4 77 許舒婷 住○○市○○區○○路○段0000號7樓之4 78 許彥祥 住○○市○○區○○路○段0000號7樓之4 79 許承暉 住○○市○○區○○路○段0000號7樓之4 80 許沅錡 住○○市○○區○○路○段0號5樓之1 81 許瑞洲 住○○市○○區○○路○段0000號10樓之2 82 熊玉梅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居桃園市○○區○○路000○0號15樓 83 吳畇萱 住○○市○○區○○路○段00○0號2樓 84 許淑智(即許武明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85 許淑媛(即許武明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巷0弄00號3樓 86 許峻睿(即許武明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0號 87 許婷茹(即許金雄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巷0弄00號3樓 88 李金蘭(即許朝埴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星唐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7樓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之5 89 李佳利(即許朝埴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段000號19樓 90 許翠珍(即許朝埴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巷00弄0號 91 許佳惠(即許朝埴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16樓 92 許景星(即許朝埴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0巷00號4樓 93 許佳玲(即許朝埴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7樓 94 李星唐(即許朝埴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7樓

2024-12-31

STEV-112-店簡-1537-20241231-3

選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選簡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松 簡晉祥 黃金寶 王阿也 袁文章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第126號),因被告等自白犯罪,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世松】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已繳回之犯罪所得500元全聯禮券1張沒收。 【簡晉祥】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及附表二編號1已繳回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 1500元均沒收。 【黃金寶】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0元沒收。 【王阿也】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已繳回之犯罪所得700元全聯禮券及現金新臺 幣300元均沒收。 【袁文章】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已繳回之犯罪所得400元全聯禮券及現金新臺 幣100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500元全聯禮券1張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張美鶯為民國111年第4屆臺中市○○區○○里里○○○0號之里長候 選人;陳世松、簡晉祥、黃金寶、王阿也、袁文章則均係永 定里之里民,均為該次永定里里長選舉之有投票權人,詎張 美鶯為使其本人能順利當選臺中市南屯區永定里里長乙職, 與劉彩及其餘競選團隊不詳成員,共同為下列行賄犯行(張 美鶯、劉彩所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業經本院以11 3年度選訴字第5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  ㈠張美鶯於111年10月21日上午10許,舉辦里長選舉號次抽籤遊 行活動,邀集含陳世松、簡晉祥、黃金寶、王阿也、袁文章 等永定里里民或支持者,穿戴張美鶯之競選背心、帽子,一 同自張美鶯住處即競選服務處(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 巷0號)出發,步行前往臺中市立萬和國民中學(址設臺中 市○○區○○○路000號;下簡稱「萬和國中」)抽籤,嗣於同日 中午11、12時許,返回張美鶯住處用餐,在用餐完畢後,張 美鶯遂指示劉彩及其競選團隊不詳成員,在其競選服務處內 ,發放夾有500元全聯禮券紅包袋賄賂之競選文宣或口罩, 而陳世松、簡晉祥、黃金寶、王阿也、袁文章均明知上開全 聯禮券之發放,係為要求渠等於本屆永定里里長選舉時,就 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竟仍各自基於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 為一定行使之犯意,分別收受如附表一所示數量之全聯禮券 。  ㈡張美鶯於111年11月5日在其上址住處舉行競選總部成立大會 ,邀集含簡晉祥、袁文章等永定里里民或支持者至其競選總 部充作造勢人潮,當日活動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結束後, 張美鶯指示競選團隊不詳成員,在競選總部內,發放夾有50 0元全聯禮券紅包袋之賄賂之競選文宣或口罩,而簡晉祥、 袁文章均明知上開全聯禮券之發放,係為要求其等於本屆永 定里里長選舉時,就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竟仍承前收受賄 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分別收受如附表二所示 數量之全聯禮券。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㈠被告陳世松、簡晉祥、黃金寶、王阿也、袁文章於本院審理 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張美鶯、李不纏、劉彩、戴春滿、葉進福; 證人鄒國柱、湯德滄、李桂雲、陳珮育、羅珠英、張淑娟、 黃陳麗華、余鳳嬌於警詢、偵訊或兼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㈢附表四所示非供述證據。   ㈣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扣案如附表一、二「繳回情形」欄 所示禮券或現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5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43條之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 罪。  ㈡被告5人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均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111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5人因一時人情壓力或金錢誘惑,收受前揭賄賂而 應允投票支持張美鶯,足以影響投票之公平性及整體選舉風 氣,誠屬不該;並斟酌其等於偵查中雖否認犯行,然於本院 審理時均能坦承犯行,並將全部或部分之犯罪所得主動繳回 (繳回情形如附表一、二所示)等犯後態度;且考量被告5 人所收受賄賂數額之高低;兼衡其等均無刑事前科之素行( 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本院卷一第53、55、59、 61、63頁),及其等自陳之學經歷、家庭經濟狀況:①陳世 松為高中畢業,目前退休,先前從事紡織染整之工作,需扶 養照顧太太,經濟來源為女兒之資助及國民年金及勞退金, 經濟狀況尚可;②簡晉祥為初中畢業,目前退休,之前從事 傢俱業,家中有2個兒子、媳婦、孫子,太太中風,經濟上 依賴兒子資助,經濟狀況勉持;③黃金寶為國小肄業,目前 無工作,經濟上依賴子女的資助,家庭經濟狀況尚可;④王 阿也係初中畢業,目前沒有工作,經濟上依賴勞保收入,經 濟狀況尚可;⑤袁文章為國小畢業,目前退休,先前在塑膠 製鞋廠工作,太太係領有重大疾病醫療優惠之患者,經濟狀 況勉持(見本院卷一第293-295、297頁)等一切情狀,各核 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㈣被告5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其等犯罪情節及犯後之態度,足信 經此司法程序之教訓,已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念被告5人 均係初犯,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 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㈤犯刑法分則第6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並宣告褫奪公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定有明 文。此項褫奪公權之宣告寓有強制性,性質上為刑法第37條 第2項之特別規定,不受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限制,應優 先適用。惟其就褫奪公權之期間並無明文,是此部分仍應回 歸適用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本案被告5人所犯之刑法第6 章第143條之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既均經本院宣告如主 文所示之有期徒刑,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 、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俱酌予宣告褫奪公權1年。 四、沒收部分:   如附表一、二「收受物」欄所示之禮券,各屬被告5人取得 之犯罪所得,而附表一、二「繳回情形」欄所示之禮券獲現 金,則均係經被告5人繳回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至袁文章部分,其尚有500元全聯禮券 1張未繳回,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段之規定 ,宣告沒收此部分之犯罪所得,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謝怡如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3條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 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參與號次抽籤遊行活動之賄賂】 編號 收受者  收受物       繳回情形 1 陳世松 500元全聯禮券1張 已繳回500元全聯禮券1張(見選偵64卷一第327-331頁) 2 簡晉祥 500元全聯禮券2張 已繳回現金1000元(見選偵64卷一第377-381頁) 3 黃金寶 500元全聯禮券1張 已繳回現金500元(見選偵64卷一第539-543頁) 4 王阿也 500元全聯禮券2張 已繳回全聯禮券700元、現金300元(見選偵64卷一第581-587、589-591頁) 5 袁文章 500元全聯禮券1張 連同附表二編號2,已繳回全聯禮券400元、現金100元(見選偵64卷一第725-733、737頁)        【附表二】參與競選總部成立大會之賄賂 編號 收受者  收受物  繳回情形 1 簡晉祥 500元全聯禮券1張 已繳回現金500元(見選偵64卷一第377-381頁) 2 袁文章 500元全聯禮券1張 連同附表一編號5,已繳回全聯禮券400元、現金100元(見選偵64卷一第725-733、737頁) 【附表三:自張美鶯處扣得之物】          ①500元全聯禮券205張 ②夾放500元全聯禮券1張之競選文宣4份 ③夾放500元全聯禮券2張之競選文宣5份 ④VIVO廠牌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            【附表四:非供述證據】                  1.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對象:張美 鶯)(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49-55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張美鶯, 被指認人:袁文章、葉進福;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57- 63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張美鶯, 被指認人:劉彩、許素蓉;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65-71 頁) 4.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對象:李不 纒;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103-107頁)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李不纒, 被指認人:湯德滄;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126-129頁) 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李不纒, 被指認人:張美鶯;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131-137頁) 7.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對象:張淑娟;11 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157-161頁) 8.扣案新臺幣照片(張淑娟;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163頁 ) 9.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張淑娟, 被指認人:李不纒、張美鶯;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179 -185頁) 1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張淑娟 ,被指認人:鄒國柱、陳世松、湯德滄;111年度選偵字第64 號卷一第187-193頁) 11.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對象:鄒國柱;1 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219-223頁) 1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鄒國柱 ,被指認人:李不纒;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241-247 頁) 1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鄒國柱 ,被指認人:陳世松、湯德滄;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 249-255頁) 14.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對象:湯德滄;1 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285-289頁) 15.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對象:陳世松;1 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327-331頁) 1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陳世松 ,被指認人:李不纒;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349-355 頁) 1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鄒國柱 ,被指認人:陳世松;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357-363 頁) 18.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對象:簡晉祥;1 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377-381頁) 19.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簡晉祥;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 一第385頁) 2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簡晉祥 ,被指認人:張美鶯、劉彩、黃金寶、許素蓉;111年度選偵 字第64號卷一第401-407頁) 2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簡晉祥 ,被指認人:張水金、袁文章、葉進福;111年度選偵字第64 號卷一第409-415頁) 22.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對象:劉彩;111 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431-435頁) 2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劉彩, 被指認人:張美鶯、黃金寶、王阿也、戴春滿;111年度選偵 字第64號卷一第447-453頁) 2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劉彩, 被指認人:袁文章、簡晉祥、張水金、葉進福;111年度選偵 字第64號卷一第455-461頁) 25.扣案新臺幣、禮券照片(劉彩;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 463頁) 26.現場照片(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485-491頁) 27.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對象:葉進 福;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495-499頁) 2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葉進福 ,被指認人:袁文章、簡晉祥、張水金;111年度選偵字第64 號卷一第511-517頁) 29.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葉進福 ,被指認人:張美鶯、劉彩;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51 9-525頁) 30.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對象:黃金寶;1 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539-543頁) 3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黃金寶 ,被指認人:劉彩;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547-550頁 ) 32.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對象:王阿也; (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581-587頁) 33.扣案新臺幣、禮券照片(王阿也;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 第589-591頁) 3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王阿也 ,被指認人:張美鶯、劉彩、黃金寶;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 卷一第605-611頁) 3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王阿也 ,被指認人:葉進福;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613-619 頁) 36.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對象:許素容;1 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635-639頁) 3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許素容 ,被指認人:黃金寶、李桂雲;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 655-658頁) 3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許素容 ,被指認人:簡晉祥、葉進福;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 659-662頁) 39.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對象:李桂雲;1 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675-679頁) 40.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李桂雲;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 一第683頁) 4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李桂雲 ,被指認人:張美鶯;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703-706 頁) 42.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對象:袁文章;1 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725-733頁) 43.扣案新臺幣、禮券照片(袁文章;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 第737頁) 4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袁文章 ,被指認人:簡晉祥、張水金、葉進福;111年度選偵字第64 號卷一第757-763頁) 4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袁文章 ,被指認人:張美鶯、劉彩、黃金寶;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 卷一第765-771頁) 46.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對象:張水金;1 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787-791頁) 4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張水金 ,被指認人:戴春滿;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801-804 頁) 48.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對象:張何來春 ;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821-825頁) 49.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張何來 春,被指認人:戴春滿;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835-84 1頁) 5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戴春滿 ,被指認人:袁文章、簡晉祥、張水金、葉進福;111年度選 偵字第64號卷一第863-869頁) 5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戴春滿 ,被指認人:張美鶯、劉彩;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一第87 1-877頁) 52.指認照片(戴春滿指認張水金、張美鶯;111年度選偵字第64 號卷一第879-881頁) 5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黃陳麗 華,被指認人:張美鶯;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二第27-37 頁) 5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陳珮育 ,被指認人:張美鶯;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二第49-59頁 ) 5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余鳳嬌 ,被指認人:張美鶯;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二第71-81頁 ) 5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黃月蕉 ,被指認人:張美鶯;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卷二第91-103頁 ) 5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羅珠英 ,被指認人:葉進福、張美鶯、劉彩;111年度選偵字第64號 卷二第117-127頁) 58.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4日(111)全聯法字第111 3754號函暨檢附禮券申購紀錄(111年度選偵字第126號卷一 第741-782頁) 59.第四分局112年度貴保字第31號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選偵 字第126號卷二第57-59頁) 60.第四分局112年度保管字第2409號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選 偵字第126號卷二第61-63頁) 61.扣案紅包袋照片(111年度選偵字第126號卷二第79-80頁) 62.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9日(112)全聯聯字第1120 986號函暨檢附禮券申購表(111年度選偵字第126號卷二第99 -136頁) 63.扣案禮券、現金照片(111年度選偵字第126號卷二第137-139 頁)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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