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許芳瑞律師即被繼承人許能通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許能通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號,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十一日死亡,生前最後籍
設:高雄市○○區○○○街○○○巷○○○號五樓)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
報明債權或聲明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
壹年貳月內,向聲請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
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
區○○○街000巷00號5樓)於112年9月11日死亡,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繼字第3510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
人,並於113年11月20日確定在案,為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
務,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本院對被繼承
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報
明債權及為願否受遺贈之聲明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351
0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乙份為證,於法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相當期間公示催告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如主文所定期間內為報明債權及願
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
KSYV-113-司家催-243-20241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