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洪杰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洪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由本院判處合計有
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2月10日送監執行,現於
法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3年11月29日經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詹洪杰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
107年度訴字第20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
4年,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撤緩字第284號裁定
撤銷緩刑;又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審金訴字第963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
以112年度聲字第4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等
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受刑人於11
2年12月10日入監執行,並於113年11月2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
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37
01號函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
可憑。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9月15日
,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TYDM-113-聲保-325-20241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