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19號
原 告 葉齡文
詹玉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律師
林家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書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主觀之訴之合併,如各原
告一起起訴、一起上訴,並一起繳交裁判費,縱為普通之共同訴
訟,法並無禁止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之規定,況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愈大,繳交之費用比
例愈低,則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對於原告或上訴人
並無不利情形(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民事裁判要旨參
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204,4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SLDV-113-勞補-119-20241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