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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確認借款契約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3號 原 告 陳森二 被 告 詹琮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款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借款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2日送達予原 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 本院收文資料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 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可參,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2025-01-22

TPDV-114-重訴-93-20250122-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確認借款契約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90號 原 告 陳森二 被 告 詹琮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款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於民國112年5月2日簽立, 經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鍾振光事務所以112年度北院民公光字第0 0365號公證書公證之借款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全部無效。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契約之借款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2024-12-26

TPDV-113-補-2990-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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