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326號
原 告 詹美雲
詹美玉
被 告 詹美鈴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400元【計算式:(土地
部分13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50元/平方公尺×原告持分2/3)+(
建物部分課稅現值103,600元×原告持分2/3)=125400,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對於繳納裁判費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CCEV-114-潮補-326-2025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