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晊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25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五行
「謝晊傑」應更正為「甲○○」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甲○○為滿足一己之私慾
,竟於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出租套房走廊間,任意為
裸露生殖器供人觀覽之猥褻行為,足見其欠缺尊重他人之法
治觀念,違反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更造成目擊者心理上不
適之感受,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
其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及經濟狀況(見警卷第25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翁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2504號
被 告 甲○○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1
2日23時10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臺南市○○
區○○路000巷00號出租套房之3樓走廊間,褪去全身衣物,面
對該址3樓之3房門,以套弄生殖器官自慰之方式為猥褻行為
,供他人得以觀覽。嗣警據報到場後,當場查獲謝晊傑,而
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廖耿嶙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大橋派出所110報案紀
錄單、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吳 坤 城
TNDM-113-簡-3202-20241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