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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謝綪 謝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聲 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 載,認有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及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2月7日通知提出,聲請人於同年月12日收受通知,迄 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 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3-25

SLDV-114-司催-58-20250325-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303號 聲 請 人 謝綪 謝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 券發行公司「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大同區 ,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30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5183 1 1000 002 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5184 1 1000 003 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5185 1 1000 004 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5186 1 1000 005 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2801 1 1000 006 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96 1 100 007 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390 1 230 008 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13942 1 1000 009 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795 1 599 010 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1188 1 69

2024-12-10

TPDV-113-司催-2303-202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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