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譚啟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後淨重壹點壹玖玖公克,含包裝
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譚啟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
案大麻1包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
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毒偵字第2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再本件扣得植物
1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高雄市立
凱旋醫院民國112年3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7379號濫用藥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前開
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
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
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CTDM-113-單禁沒-215-20241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