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趙文龍

共找到 6 筆結果(第 1-6 筆)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趙文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1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趙文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6日止累計23,167元正未給 付,其中21,223元為消費款;1,044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 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84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223元 趙文龍 自民國114年03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5-03-27

MLDV-114-司促-1842-20250327-1

竹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12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興旺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 字第124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興旺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補充「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 2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周興旺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循正途取得財物,不 思遺失者之財物損失、欲尋回財物之焦慮感,竟於拾獲他人 遺失之財物後侵占入己,法治觀念顯有不足,應予非難,惟 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將侵 占之財物如數返還,有本院調解筆錄一紙在卷可佐,兼衡被 告侵占財物之金額、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國中畢業 之智識程度、職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素行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㈢被告雖於民國74年間因犯竊盜等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於76年9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 ,並於76年12月13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 行完畢,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衡酌被 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刑之宣告後,應 能知所警惕,信其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所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策自新。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洪松標、李沛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2467號   被   告 周興旺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興旺於民國113年3月1日20時6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00 號前,拾獲趙文龍遺失在該處之皮夾1個(內含身份證、健 保卡、信用卡及新臺幣(下同)1,000元),詎其拾得他人 所有遺失物品,應交還失主或報警處理,不得據為己有,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該皮夾 內之現金侵占入己,而將皮夾證件等物棄置。嗣趙文龍發覺 遺失後報警處理,並經杜坤彬在新竹市北區西大路624巷內 拾獲上開皮夾證件等物,經警調閱現場附近之監視錄影畫面 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趙文龍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興旺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趙文龍於警詢時之指訴及證人杜坤彬於警詢時 之證述相符,並有監視器擷取照片8張附卷可稽,足認其自 白確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至被告 之犯罪所得1,000元(並未扣案),若未合法發還被害人,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 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檢 察 官 洪松標                      李沛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藍珮華

2025-02-27

SCDM-113-竹簡-1278-20250227-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趙文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3,542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趙文龍於111年9月29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款契 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 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 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 債權:新臺幣33,093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六條及 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五 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息 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449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 自113年10月12日起,以本金新臺幣33,093元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 率百分之一十五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 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未依約 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 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 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 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 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 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 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 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額度型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交 易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35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093元 趙文龍 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5.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2025-01-16

MLDV-114-司促-355-20250116-1

司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965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萊貝旅創股份有限公司即萊貝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盧秋萍 相 對 人 趙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24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6,0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941,289元,及自民國11 3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24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6,000,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30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2,941,289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1-09

SLDV-113-司票-29654-20250109-1

司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965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萊貝旅創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盧秋萍 相 對 人 趙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4月26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2,82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020,000元,及自民國11 3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4月26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2,820,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30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2,020,0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1-08

SLDV-113-司票-29652-20250108-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28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趙文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132,077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400元,第2期500元, 第3期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3期, ㈡196,348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400元,第2期500元, 第3期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3期, ㈢789,006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400元,第2期500元, 第3期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3期,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4-10-23

MLDV-113-司促-7281-20241023-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