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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4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趙武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867元,及本金28,698元自 民國114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7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7年3月19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 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 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 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 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 5)。截至民國114年1月23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30 ,867元,及其中本金28,698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至 民國114年1月23日止,帳款尚餘30,867元及其中本金28,698 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 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 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3-26

SCDV-114-司促-2644-20250326-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59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趙武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零貳佰伍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2月 19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85%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5,74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茲查債務人自113年7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 納本金及利息,爰依約定書第五章第一條第四款約定,主張 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二、緣債務人與 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8月31日向債權人借 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3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 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 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 借款146,44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 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 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 明。茲查債務人自113年6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 ,爰依約定書第五章第一條第四款約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 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3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 ,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 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 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58,069 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 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 ,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 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茲查債 務人自113年6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爰依約定 書第五章第一條第四款約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四、為此,謹檢具有關證物,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959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741元 趙武琪 自民國113年7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85% 002 新臺幣146445元 趙武琪 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33% 003 新臺幣158069元 趙武琪 自民國113年6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0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741元 趙武琪 暨自民國113年8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46445元 趙武琪 暨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158069元 趙武琪 暨自民國113年7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0-04

SCDV-113-司促-9594-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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