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78號
聲 請 人 趙瑞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236937-9 1 1000 00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141676-1 1 100 003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218676-5 1 278
TPDV-113-除-1878-2024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