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逾期滯納金

共找到 170 筆結果(第 1-10 筆)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33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馬嘉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伍佰玖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壹仟伍佰元,與違 約金伍仟肆佰伍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31

PCDV-114-司促-6133-20250331-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32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陳億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陸仟參佰玖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壹仟貳佰元,另違 約金參仟陸佰肆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4

PCDV-114-司促-6132-20250324-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942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李閔靜 被 告 黃宏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61,1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5,016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逾期滯納金1,800元及違約金6,11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74,124元(計算式:61,189+5,016+1,800+6,119=74, 12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元) 1 利息 6萬1,189元 113年5月25日 113年11月27日 (187/365) 16% 5,015.82元 小計 5,015.82元 合計 5,016元

2025-03-20

TCEV-114-中補-942-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06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劉育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835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 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滯納金新臺幣900元、違約金新臺幣684元,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20

PTDV-114-司促-2306-20250320-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31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林念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參仟零捌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壹仟伍佰元、違約 金陸仟參佰零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5-03-13

PCDV-114-司促-6131-20250313-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58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黃勝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陸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及逾期滯納金新台幣貳仟壹佰元、違約金 新台幣肆仟陸佰貳拾玖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1

KSDV-114-司促-3958-20250311-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57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蔡庭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壹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及逾期滯納金新台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 新台幣壹仟壹佰零貳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1

KSDV-114-司促-3957-20250311-1

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31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施廷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5,559元,及自民國 1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與逾 期滯納金1,500元,暨違約金4,556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5-03-10

CYDV-114-司促-1631-20250310-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02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方國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陸佰陸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逾期滯納金貳仟肆佰元、違約金 參仟貳佰陸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0

PCDV-114-司促-5102-2025031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28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羅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參佰元及違約金新臺幣 貳佰玖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7

TCDV-114-司促-6128-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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