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政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243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
人不生效力,為民法第297條第1項所明定。準此,債權之受
讓人欲行使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仍必須通知債務人,其權利
保護要件方屬具備。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依其陳述,若
可知該債權讓與未完成合法通知,文件尚未備齊,則可毋庸
命其補正,逕予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
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研討結果參照)。查債權人請求債
務人清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之電信費用計新臺幣
65,869元(下稱系爭電信費用債權),主張此部分債權係受
讓自第三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語,固提出債權讓與證
明書、債權移轉通知暨法訴前催告函及其退件信封、行動電
話服務申請書、電信費帳單等件以為釋明,惟查上開債權移
轉通知暨法訴前催告函並未記載系爭電信費用債權,致難認
系爭電信費用債權之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是依上開規定
及說明,債權人就系爭電信費用債權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SLDV-114-司促-1041-202503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