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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4年度司催字第79號 聲 請 人 高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益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79號 編 發票 受款 付款 帳號 票面金 發票 支票號碼 備 號 人 人 人 額(新 日 考 台幣) 001 龍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邱文涼 高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三民分行 065051019711 50,000元 113年12月26日 SCAB0774975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5月31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31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8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31

KSDV-114-司催-79-20250331-1

司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新竹縣嘉興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徐榮春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3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新竹縣嘉興國民小學 新竹市橫山地區農會 114年1月21日 8,580元 NB4844369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 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 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 ,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31

SCDV-114-司催-35-20250331-4

司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李坤銘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股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9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啓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4931-8 股票 1 1000 002 啓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7820-8 股票 1 1000 003 啓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7821-0 股票 1 1000 004 啓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7822-1 股票 1 1000 005 啓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7823-3 股票 1 1000 006 啓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7824-5 股票 1 1000 007 啓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7825-7 股票 1 1000 008 啓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7826-9 股票 1 1000 009 啓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7827-0 股票 1 1000 010 啓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7828-2 股票 1 1000 011 啓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7829-4 股票 1 1000 012 啓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7830-0 股票 1 1000 013 啓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7831-2 股票 1 1000 014 啓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7832-4 股票 1 1000 015 啓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8069-5 股票 1 1000 016 啓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8070-1 股票 1 1000 017 啓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8071-3 股票 1 1000 018 啓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8072-5 股票 1 1000 019 啓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8073-7 股票 1 1000 020 啓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8074-9 股票 1 1000 021 啓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8075-0 股票 1 1000 022 啓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8076-2 股票 1 1000 023 啓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8077-4 股票 1 1000 024 啓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8078-6 股票 1 1000 025 啓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8079-8 股票 1 1000 026 啓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8080-4 股票 1 1000 027 啓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8081-6 股票 1 1000 028 啓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8082-8 股票 1 1000 029 啓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8083-0 股票 1 1000 030 啓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8084-1 股票 1 1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 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 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 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 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 ,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31

SCDV-114-司催-97-20250331-1

司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諸葛玉珍即呂鴻鳴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   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15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112211-2 1 1000 002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112212-4 1 1000 003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112213-6 1 1000 004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112214-8 1 1000 005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112215-0 1 1000 006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112216-1 1 1000 007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112217-3 1 1000 008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112218-5 1 1000 009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112219-7 1 1000 010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112220-3 1 1000 01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112221-5 1 1000 012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112222-7 1 1000 013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112223-9 1 1000 014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112224-0 1 1000 015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112225-2 1 1000 016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112226-4 1 1000 017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112227-6 1 1000 018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112228-8 1 1000 019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112229-0 1 1000 020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112230-6 1 1000 02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9-ND-0157198-6 1 1000 022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9-ND-0157199-8 1 1000 023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166919-0 1 1000 024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166920-7 1 1000 025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166921-9 1 1000 026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184472-6 1 1000 027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213880-9 1 1000 028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220345-9 1 1000 029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239374-6 1 1000 030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239375-8 1 1000 03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8-ND-0247983-5 1 1000 032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118156-8 1 400 033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4-NX-0187851-9 1 459 034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5-NX-0258000-2 1 479 035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6-NX-0325366-3 1 746 036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7-NX-0392729-1 1 772 037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9-NX-0404252-7 1 794 038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1-NX-0449647-1 1 410 039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484211-1 1 443 040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504751-3 1 313 04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NX-0573824-3 1 685 042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4-NX-0624811-7 1 6 043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5-NX-0716011-6 1 953 044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6-NX-0780323-2 1 338 045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7-NX-0855616-0 1 87 046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8-NX-0919352-2 1 475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 第三項參照)。  三、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2025-03-31

TCDV-114-司催-152-20250331-2

司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彭惠芳即彭台生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 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 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 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12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9-NX-0004931-3 575 002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010285-9 728 附記: 一、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 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2025-03-31

ILDV-114-司催-12-20250331-1

司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宏進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佳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 1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 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8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安晟電機行 廖國文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台南分行 宏進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114年2月28日 12,516元 TN6456246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 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2025-03-31

TNDV-114-司催-80-20250331-2

司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8號 聲 請 人 璩維霆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 1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 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9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67756-9 1 200 002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84489-5 1 22 003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111473-9 1 53 004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145970-9 1 55 005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181113-5 1 33 006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221217-0 1 20 007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260876-5 1 22 008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288646-4 1 16 009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308349-6 1 46 010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315819-5 1 51 011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321692-3 1 25 012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327046-0 1 25 013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331552-8 1 25 014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X-335045-9 1 17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 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2025-03-31

TNDV-114-司催-98-20250331-1

司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麗佑新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宏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1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8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王文慶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王聖岳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開元分行 麗佑新企業社 114年3月11日 302,972元 AN1788622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 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2025-03-31

TNDV-114-司催-88-20250331-1

司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4年度司催字第75號 聲 請 人 李三田 呂華淑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75號 金額( 編號 發票人 新台幣 發票日 到期日 本票號碼 ) 001 錢曜君、余青蓉 2,780,000元 113年1月14日 未記載 CH750728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5月31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31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8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31

KSDV-114-司催-75-20250331-2

司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87號 聲 請 人 俞博懷即馬桂玲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股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8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2293177-7 股票 1 1000 00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2378333-9 股票 1 1000 003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2378334-0 股票 1 1000 004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D-2519643-8 股票 1 1000 005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X-605955-8 股票 1 124 006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X-677434-5 股票 1 148 007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X-694924-1 股票 1 15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 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 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 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 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 ,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28

SCDV-114-司催-87-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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