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95號
原 告 黃琴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智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2,13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TNDV-113-補-1195-202412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