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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邱詠祥 相 對 人 李武育 李政南 李芝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17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 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40,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1年8月15 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 在案。茲相對人於111年8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28,000,000元 ,借款期間自111年8月15日起至113年1月14日止,詎屆期不 為清償等語,爰提出本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 字第13336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借據、郵局存證信函 等影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物 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5日內,就 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渠等於收 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30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虎尾鎮 博愛 49 910.17 全部 所有權人李政男、李武育、李芝菊,權利範圍各3分之1 002 雲林縣 虎尾鎮 博愛 50 3088.17 全部 所有權人李政男、李武育、李芝菊,權利範圍各3分之1 003 雲林縣 虎尾鎮 博愛 51 1099.79 全部 所有權人李政男、李武育、李芝菊,權利範圍各3分之1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30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355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 雲林縣○○鎮○○路00○00號 農舍、鋼造、1層 一層 326.98 全部 所有權人李政男、李武育、李芝菊,權利範圍各3分之1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2025-03-26

ULDV-113-司拍-130-20250326-3

司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336號 聲 請 人 邱詠祥 相 對 人 李武育 李政南 李芝菊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五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 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仟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15日共同 簽發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0000000號,內載金額新臺幣28, 00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 人於民國113年4月19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 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除利息部分於系爭本票提示日前之請求,依票據 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人 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 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 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2

KSDV-113-司票-13336-202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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