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原 告 李國賢
陳嘉雄
邵馨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
被 告 張慧琪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芯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
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附表:
編號 更正頁數及行數 原判決原本、正本記載 更正後內容 1 第1頁第14至15行 113年5月22日 113年7月12日 2 第3頁第12行 新北市仙宮段 新竹市仙宮段 3 第3頁第21行 新北市仙宮段 新竹市仙宮段 4 第4頁第29行 系爭雙方段 系爭雙峰段 5 第6頁第19行 於陳嘉雄名下 於陳威志名下 6 第7頁第29行 於陳嘉雄名下 於陳威志名下 7 第9頁第7行 新竹市寶山鄉 新竹縣寶山鄉 8 第9頁第31行 新北市仙宮段 新竹市仙宮段
PCDV-112-重訴-178-202412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