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247號
原 告 丁家興
丁家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曉敏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9,
595元,應徵裁判費16,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FYEV-114-豐補-247-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