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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5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郭玟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參仟貳佰伍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郭玟顯於民國110年09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9月11日起至民國117年09月11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9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 月24日止累計703,257元正未給付,其中668,555元為本金; 33,224元為利息;1,47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85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68555元 郭玟顯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93%計算之利息

2025-03-07

PCDV-114-司促-5856-20250307-2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82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郭玟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零陸佰玖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玟顯於民國110年09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9月11日起至民國117年09月11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93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9月27日止累計680,691元正未給付,其中668,555元為本 金;11,436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 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 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88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68555元 郭玟顯 自民國113年09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93%計算之利息

2024-10-07

PCDV-113-司促-28827-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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