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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郭禮慶 聲 請 人 郭禮哲 聲 請 人 郭禮謙 聲 請 人 郭禮遜 前列郭禮慶、郭禮哲、郭禮謙、郭禮遜共同 代 理 人 劉帥雷律師 相 對 人 徐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徐世明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貳仟 伍佰柒拾參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 字第932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二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預納如附表所示費用合計新臺幣 (下同)48,860元,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 32,573元(計算式:48,860×2/3=32,573),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表:113年度司聲字第378號 審 級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考  一 裁判費用 42,580元 本院收據乙紙 土地複丈測量規費 6,280元 地政收據2紙。  總      計 48,860元

2024-12-24

SLDV-113-司聲-378-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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