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鄒富城
代 理 人 鄒玉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3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79-NX-58814-5 1 360
SLDV-113-除-603-20241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