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54號
原 告 盧以琳
曹倫誠
潘俊宏
林宗緯
林明達
郭怡劭
高宜揚
蘇秋琿
鄒騰翌
鍾攸玫
郭芃榛
周佳欣
謝孟婷
陳怡君
徐敬堯
陳文淵
孫岳杉
岳孝峰
曹馨云
曹馨文
簡廷軒
徐子揚
陳俊龍
陳俊霖
被 告 陳傳志
陳風廷
丁元保
李宜庭
毛郡江
曾恆正
洪珮瑜
呂紹宸
藍霈津
陳怡頻
葉俞君
吳易純
賴詩云
許士洋
余振邦
陳昱君
曾柏溢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被告陳風廷雖未經起訴於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962號
案件審理,惟原告等主張被告陳風廷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又因事
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黃淑美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TCDM-109-附民-154-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