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廖俊盛
被 告 鄧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嘉簡字第3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4 年3 月5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3 月5 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芙蓉
法院書記官 江芳耀
通 譯 李苑如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2,800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3 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1,
760 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江芳耀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CYEV-114-嘉簡-36-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