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鄭晴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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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1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龔良智 債 務 人 鄭仲興即鄭順中之繼承人 鄭晴耀即鄭順中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順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1 ,37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順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7

ULDV-114-司促-381-20250307-1

重補
三重簡易庭

給付醫療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440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晴耀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萬5 47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後,視為原告起訴 請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萬5475元,依修正前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500元 後,尚須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 繳,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2025-03-06

SJEV-114-重補-440-20250306-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294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宗 債 務 人 蔡宏翔 鄭晴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肆佰柒 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21

PCDV-113-司促-36294-2024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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