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鄭有助
債 務 人 傑斯特事務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逸祥
債 務 人 中村浩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肆仟柒佰玖拾參
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2514號
編號 金額 利息起訖日 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 違約金計算 (新臺幣) (民國) (民國) 001 30,651元 自113年11月12日起至114年2月4日止 2.295% 自113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114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 002 613,601元 自113年9月12日起至114年2月4日止 2.295% 自113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 003 137,931元 自113年11月12日起至114年2月4日止 2.295% 自113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 004 802,610元 自113年10月12日起至114年2月4日止 2.295% 自113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 合計 1,584,793元
TNDV-114-司促-2514-20250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