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鄭艷芬

共找到 1 筆結果(第 1-1 筆)

雄簡
高雄簡易庭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181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邱慶琳 被 告 鄭艷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陸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 三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止,按月加計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並應於裁 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陸佰零 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4月1日向伊申辦貸款,借款額度 為新臺幣(下同)47萬元,借款期間自99年4月1日起至104 年4月12日止,利息約定按週年利率0%計付,本金及利息自 借款日起,每月為1期,共分60期攤還。借款手續費以每月 為1期,每期手續費為實際核貸金額1.6%,自撥款日起分24 期計收。期間被告如未依約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應 立即償還全部款項,且逾期償還本金、手續費時,除仍按約 定手續費計付外,應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 計每月1,000元計付之違約金。詎被告尚積欠本金289,446元 ,及自100年9月1日起至101年5月1日止共8期手續費60,160 元及違約金。被告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系爭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289,446元,及自103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1 ,000元之違約金,及8期手續費60,160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書狀陳述略以:伊現居國 外無法親自處理債務,然有意與原告商談清償方案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民法第474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 實,業據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下稱貸款申 請書)、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39頁),經核 與其所述相符,而被告雖表示有意與原告商談清償方案等語 ,本院依卷內證據調查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被告積欠之 本金289,446元及手續費60,160元,應予准許。  ㈡惟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 第252條定有明文。又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依一般客觀事實 、社會經濟狀況,及債務若能如期履行時,債權人可得享受 之利益及債權人實際損失為衡量,以求公平。本院審酌原告 請求之手續費計付方式依貸款申請書約定事項第7條之約定 為:「每1個月為1期,每期手續費為實際核准之貸款金額×1 .6%,自撥款日起分24期計收」,據此,原告所收取之手續 費相當於按週年利率19.2%計付(計算式:1.6%×12=19.6%) ,雖原告以「手續費」之名收取,然原告既未收取利息,其 「手續費」性質上實與「借款利息」相當;衡以其手續費利 率已接近104年前之法定利率20%上限,而原告於手續費外另 請求自103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1,000元之違 約金,其違約金計收期間係至被告清償之日止,並無上限, 且原告未舉證本件本金債權有何特別運用或被告違約有何特 殊情事,而於相當於利息之手續費外復請求每月1,000元之 違約金,確有約定違約金過高之情形,本院認原告違約金請 求應酌減為自103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300元 ,方屬公允。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49,60 6元(計算式:289,446+60,160),及自103年7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月加計300元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諭 知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2024-12-26

KSEV-113-雄簡-1810-20241226-2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