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小補字第5號
原 告 黃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田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
訴訟,請求被告給付特休未休工資新臺幣(下同)7,000元、國
定假日加班費13,000元、資遣費12,097元,是本件訴訟訴訟標的
金額為32,097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3分之2,故應
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TNEV-113-南勞小補-5-20241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