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邱博源
被 告 鍾建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
,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之存在為前提,
若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即對所認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
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
二、經查,本件原告邱博源雖以被告鍾建平涉犯詐欺等案件為由
,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目前並無原告所指之
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
本院刑事科查無案件之註記在卷可憑,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
說明,原告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以,原告提起前開
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范喬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PCDM-114-附民-244-20250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