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鍾建平

共找到 1 筆結果(第 1-1 筆)

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邱博源 被 告 鍾建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 ,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之存在為前提, 若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即對所認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 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 二、經查,本件原告邱博源雖以被告鍾建平涉犯詐欺等案件為由 ,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目前並無原告所指之 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 本院刑事科查無案件之註記在卷可憑,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 說明,原告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以,原告提起前開 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范喬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2025-02-14

PCDM-114-附民-244-20250214-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