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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6399號 債 權 人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債 務 人 鍾蒝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其 他所得債權,及對第三人怡東人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 債權,惟上開第三人址分別設臺北市○○區○○路000號、臺北 市○○區○○○路○段0號15、17、18、19樓、臺北市○○區○○○路00 0號9樓,均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2024-10-11

KSDV-113-司執-116399-2024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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