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吳佩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阿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大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零參萬陸仟伍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三點五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TPDV-114-司促-3723-20250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