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46號
原 告 陳依昕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游建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易字第5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邱正裕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儒
HLDM-113-附民-246-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