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407號
聲 請 人 詹連財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陳壽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陸萬元,代
墊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壽任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陳壽任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調查、管
理、聲請公示催告、進行強制執行相關事務等事宜,被繼承
人所遺之土地,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
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不動產拍賣中,聲請人為參與分配,爰
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聲請狀並敘明處理被繼承人陳壽
任遺產管理案辦理之相關事務及提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
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函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
知、遺產清冊、遺產稅申報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資料與墊付費用單據等件影本為據。本件被繼承人無親屬會
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
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院依聲請人所
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參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
,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公示催告、調查遺產及債務、申報
遺產稅、法院強制執行程序等)尚非繁雜,復斟酌本件被繼
承人之遺產價值,及聲請人嗣後尚有6筆不動產需經法院拍
賣以清償剩餘債務等事務需處理(遺產管理人配合法院強制
執行程序,職務內容尚非繁複),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
新臺幣(以下同)60,000元。又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
業已墊付之費用,聲請人提出數份單據影本為據。經本院核
對聲請人提出之單據資料後,聲請人代墊之費用共計2,000
元(含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應予准許。又本件遺產管
理人之報酬,本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
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TPDV-113-司繼-2407-20241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