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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407號 聲 請 人 詹連財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陳壽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陸萬元,代 墊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壽任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陳壽任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調查、管 理、聲請公示催告、進行強制執行相關事務等事宜,被繼承 人所遺之土地,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 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不動產拍賣中,聲請人為參與分配,爰 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聲請狀並敘明處理被繼承人陳壽 任遺產管理案辦理之相關事務及提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 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函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 知、遺產清冊、遺產稅申報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資料與墊付費用單據等件影本為據。本件被繼承人無親屬會 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 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院依聲請人所 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參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 ,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公示催告、調查遺產及債務、申報 遺產稅、法院強制執行程序等)尚非繁雜,復斟酌本件被繼 承人之遺產價值,及聲請人嗣後尚有6筆不動產需經法院拍 賣以清償剩餘債務等事務需處理(遺產管理人配合法院強制 執行程序,職務內容尚非繁複),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 新臺幣(以下同)60,000元。又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 業已墊付之費用,聲請人提出數份單據影本為據。經本院核 對聲請人提出之單據資料後,聲請人代墊之費用共計2,000 元(含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應予准許。又本件遺產管 理人之報酬,本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 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2024-10-01

TPDV-113-司繼-2407-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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