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姮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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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徐彩勝 相 對 人 陳姮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三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1月13 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200, 000元,詎於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 ,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2-11

TYDV-114-司票-401-20250211-1

司促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2號 債 權 人 簡明豊 債 務 人 陳姮希 許嘉豪 一、債務人陳姮希及許嘉豪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 狀及補正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2025-02-05

KMDV-113-司促-1442-20250205-2

司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黃泓傑 相 對 人 陳姮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合計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陳姮希所簽發如附表 所示之本票原本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 民國111年3月3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附表所示 本票原本,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 項前段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本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1 陳姮希   47萬元 110年12月21日  111年3月4日  TH0000000  2  200萬元 111年1月3日  111年3月4日  TH0000000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  ㈠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   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㈡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   ,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㈢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2024-12-30

KMDV-113-司票-112-20241230-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18號 債 權 人 簡明豊 債 務 人 許嘉豪 陳姮希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4-11-25

MLDV-113-司促-8018-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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