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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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09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慶良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強制執行案件債權人聲請發給債權憑證以為執行,是應 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務 人設籍在福建省連江縣莒光鄉,非在本院轄區,有卷附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連江地方法 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洪靖凱

2025-01-17

PCDV-114-司執-2097-20250117-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572號 債 權 人 王金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慶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住居於屏東 縣,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 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提出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2024-11-29

MLDV-113-司促-7572-2024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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