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陳苜蕎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陳獎全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陳獎全(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竹縣○○鄉○○村○○街00巷00弄
0○0號)於114年1月15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陳苜蕎(地
址:桃園市○○區○○里○○○○村00號4樓)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
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陳獎全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
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
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
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陸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六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陳獎全
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SCDV-114-司繼-382-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