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琮杰
上列債務人與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更生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陳琮杰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
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
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住所地
或居所地之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
在聲請更生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
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
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3條、第5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
、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
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
、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積欠相對人
即債權人(下稱相對人)債務總額2,326,640元,有不能清
償債務之情事,前依消債條例規定,於民國113年6月25日向
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銀行即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進行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3年度
司南司消債調字第503號受理在案,惟相對人台新銀行於調
解期日未到場,故調解不成立。聲請人因患有紅斑性狼瘡求
職不易,現為非月薪制之窗簾安裝人員,平均每月薪資約20
,000元,扣除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6,875元及其中風之
妹妹扶養費2,500元後,雖有餘額,惟仍不足以清償債務。
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
復無聲請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事件現繫屬於法院,爰依法
聲請更生等語。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
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
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
債權人清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111、112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聲請人及其妹之戶籍謄本、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明細)、在職證明書、聲請人及其妹之診斷證明書等件
為憑。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曾於113年6月25日
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銀行即相對人台新銀行進行前置調解
,然相對人台新銀行認無調解成立之望而於調解期日未到場
,致調解不成立,有本院113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503號調解
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佐,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前置調解事件卷
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業
經前置調解不成立,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要件,
堪可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其現從事窗簾安裝人員,平均每月薪資約20,000
元,業據其提出在職證明書、薪資單為證,堪信為真。聲請
人主張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6,875元及其妹扶養費2,50
0元等語,本院認均屬適當。是聲請人每月收入20,000元,
扣除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6,875元、扶養費用2,500元
後,仍有餘額。本院審酌聲請人為00年0月00日生,其年齡
仍有相當之工作能力,足認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履行更生方案
,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㈢另依相對人陳報預估對聲請人尚有合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
權總額(含本金、利息)為6,416,023元。然而,聲請人名
下財產除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新光人壽)之長福終身壽險截至113年9月24日之解約金
78,279元、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公司(下稱富邦人壽)截至
113年9月16日之富利旺終身壽險預估解約金14,247元、安富
久久失能照護終身壽險預估解約金83,669元外,未見其他財
產,有新光人壽、富邦人壽陳報狀可憑,堪認聲請人之債務
大於財產,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如
不予更生重建生活,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
法本意。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又所負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
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
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
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自應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16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TNDV-113-消債更-465-202411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