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瑋怡

共找到 9 筆結果(第 1-9 筆)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64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陳瑋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捌佰柒拾貳 元,及其中肆萬伍仟陸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5

PCDV-114-司促-7064-20250325-1

勞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3號 原 告 陳瑋怡 訴訟代理人 黃玟錡律師(法扶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媽媽餵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 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非因財產 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 13條、第77之14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 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裁判 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此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 文。末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 事件法第12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54,3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經核本件屬於勞動事件法 第12條規定因資遣費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原告 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87元(計算式:3,580元×2/3=2 ,387元,元以下採四捨五入計),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屬於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 三、從而,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93元(計算式:3,580元-2 ,387元+4,500元=5,6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2025-02-21

PCDV-114-勞補-43-20250221-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58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陳瑋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玖佰柒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18

PCDV-114-司促-3758-20250218-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3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瑋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壹仟玖佰貳拾 參元,及其中玖萬捌仟肆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二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 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瑋怡於民國 107年2月27日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 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 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 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 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 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 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 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 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 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被告親簽之 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 使用至 113年11月1日止共計結帳新臺幣 98,418 元整未按 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2025-02-10

PCDV-114-司促-3030-20250210-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1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瑋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陸佰參拾參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98362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8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5,63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Y29 8362。 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2025-01-22

PCDV-114-司促-2012-20250122-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陳瑋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參仟柒佰玖 拾伍元,及其中貳拾玖萬柒仟陸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13

PCDV-114-司促-746-20250113-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6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瑋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伍佰參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瑋怡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JCB,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08日止累計40,538元正未給付 ,其中38,434元為消費款;1,824元為循環利息;28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二)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 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 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6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471元 陳瑋怡 自民國113年12月0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4963元 陳瑋怡 自民國113年12月0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4-12-24

PCDV-113-司促-36650-20241224-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19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 務 人 陳瑋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伍佰零參元 ,及其中柒萬參仟陸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99計算之利息,暨按 月收取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3期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1

PCDV-113-司促-31619-20241111-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93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瑋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柒佰參拾玖元,及 本金100,029元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0年8月24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 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 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 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19日止,帳款尚 餘103,739元,及其中本金100,029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 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三、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 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 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釋明文件:證據 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2024-10-17

PCDV-113-司促-29932-20241017-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