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小調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陳耀蓮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
相 對 人 林賴月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依不當得利請求相對人
返還新臺幣2萬元。而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市東區,有個人
戶籍資料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SCDV-113-竹小調-468-20241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