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若蕎

共找到 2 筆結果(第 1-2 筆)

台上
最高法院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1717號 上 訴 人 陳若蕎(原名陳愷徽) 訴訟代理人 張正勳律師 被 上訴 人 廖德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5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字第25 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 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 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 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 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 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 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 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 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 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 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 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 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 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 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 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 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 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 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 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簽交被上訴人如 原判決附表所示4紙本票(下合稱系爭本票),兩造為系爭 本票之前後手。綜據證人鄭彣婕(上訴人友人)證詞、兩造 LINE對話、錄音譯文、被上訴人簽署之委託書、陳報書、帳 戶往來明細及上訴人對鄭彣婕提出之刑事告訴狀,可知被上 訴人以鄭彣婕與他人有債務糾紛為由,不願貸與鄭彣婕金錢 ,上訴人因投資鄭彣婕經營之訴外人夢思潔有限公司(以低 價向盤商取得商品後轉售獲利),欠缺資金,經被上訴人同 意貸與金錢後,取得被上訴人交付現金新臺幣(下同)130 萬元及匯款180萬元、130萬元至上訴人經營之訴外人婼凡有 限公司帳戶。上訴人為系爭本票之發票人,其主張簽發系爭 本票之原因關係係為擔保鄭彣婕向被上訴人之借款,經被上 訴人否認,上訴人並未舉證以明,自應負發票人責任,則被 上訴人持系爭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為執行名義,向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有據。從而,上訴人請求 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 定,撤銷上開強制執行程序,均無理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 ,並就原審已論斷或其他贅述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 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 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 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末查,上訴人於原審主張票據原因關係存在鄭彣婕與被上 訴人之間,並無不明瞭或不完足之情,原審審判長自無闡明 義務可言,附此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蔡 孟 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劉 子 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2025-02-13

TPSV-113-台上-1717-20250213-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48號 債 權 人 陳若蕎即陳愷徽 債 務 人 鄭彣婕即鄭文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34,911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5

ULDV-113-司促-7448-20241105-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